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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团体女性安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女性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女性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就医时,被首次确诊罹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等4种疾病中的任何1种或者多种,经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认后,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且不再接受该被保险人投保(续保)本保险的要求。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条90日观察期规定的限制。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第三条所述4种疾病;
二、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第三条所述4种疾病。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10,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率见附录。
三、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罹患第三条所列癌症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检验诊断报告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单;
2、 保险费收据;
3、 解除合同申请书;
4、 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释义
及时续保:是指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就本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续签本合同的行为。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保险费(1年期):是指保险费×(1-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
本公司:是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附录:保险费率为4‰